一、目的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机关人员到基层不便返回时用餐需要,保障基层食堂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餐券的制作、领用、使用、回收及核算。
三、责任部门
(一)集团公司综合处负责餐券的印制、盖章,组织对账及账目明细建立;负责餐券领用、餐券发放及登记。
(二)餐券申领人负责餐券领用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各基层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餐券回收管理并按要求同综合处对账结算。
四、餐券使用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使用需要,由申领人填写《餐券领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集团综合处领取餐券。
(二)机关人员在基层食堂用餐要按要求、按用餐人数自觉缴纳餐券证明,并在餐券上签上用餐人姓名。
(三)各基层食堂按员工用餐标准配餐,不搞特殊招待。
(四)餐劵由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收集管理,做好记录。
(五)半年结算一次,因特殊情况积累较多的单位,提前同综合处联系,按约定时间结算。
(六)餐券结算标准由公司统一核定,未签用餐人姓名的餐券视为无效餐券。
本文件从2015年1月起开始执行。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集团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