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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餐餐券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2015/01/26 10:57:06 来源: 综合处   浏览次数:0

    一、目的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机关人员到基层不便返回时用餐需要,保障基层食堂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餐券的制作、领用、使用、回收及核算。

    三、责任部门

    (一)集团公司综合处负责餐券的印制、盖章,组织对账及账目明细建立;负责餐券领用、餐券发放及登记。

    (二)餐券申领人负责餐券领用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各基层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餐券回收管理并按要求同综合处对账结算。

    四、餐券使用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使用需要,由申领人填写《餐券领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集团综合处领取餐券。

    (二)机关人员在基层食堂用餐要按要求、按用餐人数自觉缴纳餐券证明,并在餐券上签上用餐人姓名。

    (三)各基层食堂按员工用餐标准配餐,不搞特殊招待。

    (四)餐劵由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收集管理,做好记录。

    (五)半年结算一次,因特殊情况积累较多的单位,提前同综合处联系,按约定时间结算。

    (六)餐券结算标准由公司统一核定,未签用餐人姓名的餐券视为无效餐券。

    本文件从2015年1月起开始执行。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集团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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