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简化程序、规范流程、方便群众、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2014年5月30日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适用对象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在我市办理(或接受委托办理)生育证:
1.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夫妻;
2.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夫妻。
三、办理单位
办理生育证以乡(镇、街道)为受理单位,以县(市)区为审批单位。
1.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可由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女方户籍地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原则上采取委托的方式,优先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凡是外市委托我市办理,或者我市内部县(市)区之间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我市委托外市办理的,按照外市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四、所需材料
申办生育证所需材料为“5+X”。“5”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附件1)。“X”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
五、办证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当事人根据本规范的第三条确定受理单位。其中,需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的,当事人(女方)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女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办理生育证委托书》(附件3)。
2.开具基础证明。①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的《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并在对应位置分别加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的公章,证明各自的婚育情况。②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按照《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提交申报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直接或通过村(居)、单位计划生育负责人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申办生育证所需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完毕,经办人在《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与审核过的材料一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审批发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生育证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生育证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4)。
六、退证、补证与收回
1.退证。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原发证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据此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待遇。
2.补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在二孩出生前提出申领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审批办证;二孩出生前未提出生育证申领要求的,不予发放生育证,按违法生育处理。已办理生育证但在生育前遗失的,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如有需要发证机关可开具相关证明。
3.收回。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生育证的,经调查核实后,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办证人员有主观过错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办证人员的责任。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不予办理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七、其他
1.生育证有效期5年。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2.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时,应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单位印章,同时填写办理登记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5日前将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执行。
附件:1.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
2.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
3.办理生育证委托书
附件1
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
夫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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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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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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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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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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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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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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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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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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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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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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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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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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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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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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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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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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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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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判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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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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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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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项规定 ,我们夫妇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特提出生育申请。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需声明的特殊情况:
申请人: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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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单位或
所在村(居)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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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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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单位或
所在村(居)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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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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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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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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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卫生计生委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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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号码:
经办人签字: 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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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女方单位或村(居)只证明女方婚育情况,男方单位或村(居)只证明男方婚育情况;2.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发证机关存档,一份返乡(镇、街道)存档,一份返村(居)或单位存档。
附件2
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
1.再婚者:需提交历次婚姻的相关情况。离异者,提交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含复印件)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含复印件);前配偶死亡的,须提交销户证明或死亡证明。
2.依据独生子女条款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独生子女一方需提交其父母的《独生子女证》;未申领过《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出具的父母生育状况证明(格式见附2-1)。
3.母女均为农村居民的,须由户籍所在村(居)出具可界定为农村居民的证明(格式见附2-2)。
4.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提交有家庭其他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5.农村居民界定参照《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的解释,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6.收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及复印件。
7.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作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
8.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须提交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的《伤残军人证》。
9.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由工作单位提供证明。
10.兄弟两人及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的,须由村(居)出具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及未收养证明。
附2-1
依独生子女条款申请生育证的证明
申请人:
父母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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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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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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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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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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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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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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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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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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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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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育状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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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只有 这一个孩子,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需声明的特殊情况:
声明人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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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只有 这一个孩子,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需声明的特殊情况:
声明人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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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育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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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单位或村(居)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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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单位或村(居)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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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2
证 明
我村村民 ,身份证号: ,已在我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其女儿 ,身份证号: ,母女二人均享受村民待遇,特此证明。
村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办理生育证委托书
(女方户籍地向男方户籍地委托)
县(市、区):
我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育龄妇女 ,婚嫁到贵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并在贵地长期居住,日常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贵地,现委托贵地受理该夫妻再生育申请,并审核该夫妻是否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如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审批二胎的标准,请为其办理生育证。
特此申明。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办理生育证委托书
(女方户籍地向女方单位属地委托)
(单位):
我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育龄妇女 ,在贵单位工作,并纳入贵地日常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现委托贵地受理该夫妻再生育申请,并审核该夫妻是否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如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审批二胎的标准,请为其办理生育证。
特此申明。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济南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