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郊水源管理处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规定 |
2014/01/07 03:42:58 来源: 东郊水源管理处 浏览次数:0 |
|
为了保护职工个人的身体健康,预防火灾及烟雾对电脑、空调等办公电器的损害,提高公司整体形象,保障管理处安全生产和保持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对象
管理处所有职工
二、禁烟范围
管理处所辖区域内除露天场所的无人群聚集处、指定吸烟区、对外接待场所外,其余均属于禁止吸烟范围。生产现场包括所有生产车间及各科室的库房内。办公现场包括所有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食堂等。
三、管理细则
1、管理处的公共场所、办公室、车间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吸烟”警告牌。
2、管理处指定吸烟区,吸烟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吸烟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地面无烟头、烟灰。
3、全体职工应相互监督,如发现违禁现象,查实后按《管理处考核细则》扣本部门0.5分,扣吸烟人绩效25元。
四、主管部门及职责
1、综合科是规范吸烟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管理处的吸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通报工作。举报电话:88960446。
2、各科室主管应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负责本科室禁烟的管理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所有被动吸烟者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其他人员均有权向综合科举报吸烟违规行为。查实后管理处将给予举报人每次25元的绩效奖励,并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东郊水源管理处
2013年12月27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