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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3/12/11 08:34:17 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0
 
    为加强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的资产处置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资产包括公司固定资产、备品备件等。
    第二条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租、出售、调拨、报废以及毁损等。
    第三条 公司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资产处置审批工作。
    第四条 资产处置一般在每年资产盘点清查后统一上报资产处置小组,特别情况可申请临时小组会议。

    第二章 领导小组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董事长 
          副 组 长 总经理 
          其他成员 董事会成员 财务处长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权限
    凡涉及公司资产处置,资产价值在伍万元以上的(含伍万元),须由组长主持会议;资产价值在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有总经理负责组织会议;伍仟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分管领导及职能处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留存。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条 会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会议召开形式。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1、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2、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资料并提出资产处置初步意见,报请领导小组组织会议。
3、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
4、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会议决议。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会议决议方为有效。

    第四章 资产处置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决议形成后,须通过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应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的处置执行应由独立于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经资产处置小组审批后确定。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出售固定资产,应由资产处置小组指定部门执行,并签订合同。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售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执行,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资产处置小组指定部门执行,由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组织人员现场核实;核实后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由财务处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实物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制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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