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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3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2013/06/14 08:43:02 来源: 人力资源处 浏览次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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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各水源管理处: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6〕44号文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济南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岗职工。
二、发放标准
本年度6月至9月每月80元,共计4个月。
三、发放原则
1、职工累计休病、事假超过15天的,当月不得奖。
2、职工休哺乳假的不得奖。
3、在岗退休职工按实际出勤月发放。
4、旷工超过1天的不得奖。
四、各水源管理处接通知后根据考勤情况进行造册,经管理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在本月工资“其它补”一栏体现防暑降温费。
人力资源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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